偷税漏税會計最多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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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會計最多判幾年

偷税漏税會計最多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二、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總則第12條規定,對之前發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對新刑法頒佈前的偷税犯罪行為還應當追究,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看行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3個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追究;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税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準和規定的比例。具體講,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後查處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關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税務機關按規定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應當在所有行政救濟期限全部結束後執行移送。此外,涉税條款中“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其“5年內”是指從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計算。

需要明確的是,對偷税漏税行為的判決一般是針對偷税漏税的公司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者主管人員進行處罰,對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等一般按照共犯進行處理,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會議對相關的偷税漏税情況並不知情的,司法機關可以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免予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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