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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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滿怎麼辦?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滿怎麼辦?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要去什麼部門投訴?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衞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衞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採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三、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

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在調解結束之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的鑑定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醫院和患者可以進行協商,賠償患者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衞生不部門提出申請,請衞生部門幫助調解,爭取解決矛盾。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矛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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