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鑑定多久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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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醫療鑑定多久做出來

一般醫療鑑定多久做出來

45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二、醫療鑑定的流程以及醫療鑑定所需材料

(一)、鑑定流程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程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二)、鑑定所需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一般在日常生活當中,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需要在一年以內提出醫療事故鑑定。如果有病人死亡的情況,那麼需要在15天以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而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一般會在45天以內出具。然後再根據醫療鑑定的結果説要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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