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二次鑑定程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醫療事故二次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二次鑑定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分別是: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和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

1、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指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接到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鑑定是針對原鑑定而言的,即原鑑定既可以是首次鑑定,也可以是再次鑑定,辦要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鑑定存在鑑定程序方面的問題、需要重新鑑定的,組織原鑑定的醫學會就必須重新組織鑑定。因此,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都存在重新鑑定的可能。而再次鑑定是針對首次鑑定而言,其產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徑也與帝王將相鑑定完全不同。若對再次鑑定仍不服怎麼辦?當事人是否能直接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第三次鑑定呢?從現有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是不行的。根據有關規定,“必要時,對疑難、複雜並在僵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見對再次鑑定仍不服,當事人只能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判定此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以及有無必要提請中華醫學會進行第三次鑑定。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所需資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醫療事故鑑定機構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事故二次鑑定程序,我們要注意,在進行二次鑑定的時候,首先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我們對於首次的鑑定結果存在異議,然後,我們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提出二次鑑定的請求,然後經過審批通過之後,才可以進行二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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