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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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限制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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