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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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第一,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的鑑定的委託;
第二,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成員的1/2;
第四,組織鑑定: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的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第五,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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