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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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要封存病歷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

上海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具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如下:

1、醫療糾紛發生後,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封存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客觀病歷。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鑑定的,委託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後作出受理鑑定的通知,並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鑑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鑑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鑑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後寄材料給鑑定專家組成員並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鑑定會。

5、鑑定會後鑑定書寄給委託單位、委託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司法界認為,法院不應把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作為唯一證據。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坦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根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也必須經過法院的查證屬實才能採信。從公開、公正和保護病員的角度,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應具有當然證據效力,病員如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向其他僉鑑定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另行鑑定。而且,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應作為賠償的要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醫療事故對病人千萬損害的賠償範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因醫療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賠償數額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參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根據該規定,醫療單位因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和住宿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襝費。另外,人民法院的賠償判決中還有一項精神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是近年來司法界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批量行為人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權、身體健康權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權利的行為,省教委有明確規定。對侵害公民生命、身體、健康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已為司法界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因為現代社會中,人們不再滿足於省教委單純對財產權和外部人身的保護,而更關注於自身人格尊嚴的完整和內心世界的安寧,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由於精神損害結果的主觀性、抽象性和無形性,賠償的具體賠償難以統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千萬精神損害後果、侵權人的認錯態度、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經濟狀況等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由上述內容可知,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上海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上海市醫療糾紛患者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要的、必不可少的一環,當然,切不可過分迷信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因為該報告並非直接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唯一重要證據,其可信性仍需要經過法庭的查證屬實才可被採納為真正有效的證據,也才能被用作醫療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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