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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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鑑定機構在鑑定後會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那醫療事故鑑定書中通常會包括哪些內容?具體有哪些方面的內容?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解答。

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內容

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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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提交鑑定申請書。

鑑定申請書由申請方提交,申請方可為患方亦可為醫療機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方及被申請方的一般情況、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申請方的簽字(或蓋章)、申請日期等。

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是申請書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寫明爭議的事實、焦點問題、申請方的觀點以及支持其觀點的依據等。

二、需要提交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專家鑑定組判斷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並構成醫療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據。

住院病人的病歷資料一般由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間的全部病歷資料原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提供分兩種情況,一部分患者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另一部分患者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這部分患者的病歷由患方提供。

此外,有些病人屬於住院病人,但部分門診病歷資料、死亡患者的尸解報告等為患者所掌握,這種情況下,住院部分的病歷資料由醫院提供,與鑑定有關的門診的病歷資料等則由患方提供。

三、需要提交書面的陳述或答辯材料。

書面的陳述和答辯材料一般由被申請方提交,主要針對鑑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陳述或答辯。此外,申請方在提交鑑定申請書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補充,或者就醫學會要求對某一問題做補充説明時,可以提交書面陳述;被申請人在提交書面陳述或答辯後,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補充陳述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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