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形成機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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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罪的形成機制

醫療事故罪的形成機制是怎樣的?

(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於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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