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何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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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醫療糾紛因為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所以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就醫療事故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個訴訟是否有時間限制呢?或許很多人都不太瞭解這方面的知識,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

醫療事故爭議何時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爭議向法院起訴的時間: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侵權,一種是合同,相應的訴訟實效,按侵權是1年,按合同是兩年。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害或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開始計算。比如,在醫院做手術,五年後發現醫院把紗布留在體內了,那麼訴訟時效是從發現紗布留在體內開始計算,而不是手術時或住院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種情況,

1、權力人的請求,在醫療事故中,也就是患方要求醫院賠償,口頭或是書面請求都是可以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力,最好是有書面的文件。

2、義務人同意履行,醫院如果同意賠償,那麼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的。

3、提起訴訟或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為了便於理解,舉個例子。還是舉上面的例子,2001年2月做的手術,2006年3月發現體內有紗布,2006年7月要求醫院賠償,那麼訴訟時效在2006年7月中斷,從2006年7月開始,重新計算一年,也就是説倒2007年7月,訴訟時效才結束。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還是舉上面的例子,如果説2007年5月,權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國,倒2008年1月才回國,那麼回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中指,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在2007年5月終止了,到2008年1月恢復。

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以上面的例子,如果2024年,患者才發現紗布遺留體內,那麼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保護。

訴訟時效只是可以請求法院保護的時間,其實民事權力是一直存在的,也就是説,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患者也是可以要求醫院賠償的,只是這種權力不受法院的保護。

對醫療事故爭議訴訟時效的認定,首先需要知道當事人是就什麼問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是基於侵權糾紛的話,那麼訴訟時效為侵害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要是基於合同違約的話,那麼訴訟時效為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害或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開始計算的兩年。希望大家在實踐中能夠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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