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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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一、鑑定材料要求:
1、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一律用A4紙複印。
2、當事人要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3、因未按要求提交資料致使鑑定不能進行或不服鑑定結論的,由未按要求提交資料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責任。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完結後,醫患各方提交的各種材料複印件由醫學會保存一份存檔,其餘退還給移交單位。
二、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的説明如下:
(一)、患方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材料7—9份(打印件需有患者簽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證複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權委託書(或與患者關係證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5、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7—9份;
6、住院病歷複印件(含各醫院就診同一疾患的病歷)7—9份;
7、診斷證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證明)及複印件7—9份;
8、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醫學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檢查結果、檢查報告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二、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答辯)材料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2、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
3、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4、經治醫務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1份;
5、經治醫務人員診治經過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6、醫療機構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7—9份;
7、住院病歷原件及複印件7-9份;
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1份;
9、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封存保留的液體、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藥物等);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注:患者未死亡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死亡的,按9份提交,其餘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