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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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是什麼

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診療活動出現差錯,患者受到損害,這就是“醫療過錯”。醫療過錯經過合法認定後,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當然,主要是賠償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醫療過錯時有發生,關於賠償的問題很容易造成醫療過錯糾紛。若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接下來,本站欄目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

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XXX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段某、李某的委託,指派本人作為其與被告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在患者段某某的就診過程當中存在嚴重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根據桂林市華源司法鑑定所桂市華源[2013]法醫鑑字第773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分析説明,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未書寫門診病歷,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採取搶救措施延緩等醫療過失。

第二,除上述鑑定意見書確認的過錯外,被告還存在以下的過錯。具體如下:

1、管理不規範,導致患者檢查時間過長。首先,根據《醫院管理評價指南》(2008年版)的規定,醫院應當建立與醫院功能任務相適應的重點病種(創傷、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腦卒中等)急診服務流程與規範,保障患者獲得連貫醫療服務。但是被告並沒有按照規定建立相應的急診服務流程與規範,代理人認為這正是患者等待檢查時間過久,延誤及時確診的根本原因。其次,參考《單病種質量管理——缺血性卒中/腦梗死》S-1.3的規定“45分鐘內完成頭顱CT、實驗室檢查(血常規。急診生化、凝血功能檢查)、心電圖等項檢查”。該規定的設置理由是:

1、對每一位卒中病人要求醫囑下達後的45分鐘內獲得醫療技術科室“急診檢查(頭顱CT、實驗室檢查、心電圖)”的全部信息。

2、除非有其他原因不能檢查或患者條件不允許搬動,所有疑為卒中的患者都應儘快進行頭部影像學(CT/MRI)檢查,觀察有無腦梗死、腦出血或蛛網膜下腔出血。由此可見,相關管理規定,對於卒中首先檢查什麼?檢查什麼項目?檢查完成的時間是多久?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被告疏於管理,沒有按照規定急診制定服務流程與規範,也沒有對急診醫生進行規範管理,導致患者過度檢查,貽誤時機,釀成悲劇。

2、被告存在偽造、隱瞞病歷資料的事實。

被告所提交的《住院病人須知》、《預防患者跌倒/墜牀告知書》、《醫患溝通記錄表》、《手術同意書》、《病危病重通知書》、《醫患雙向承諾書》等均為院方偽造。

3、在患者昏迷後,院方的診療護理措施不當。

(1)在沒有確認患者顱內是否繼續出血的情況下,使用甘露醇,違反診療規範。本案當中,患者在11:08分經掃描顯示腦出血,之後頭痛加劇、併發生嚴重的嘔吐,並在11:45左右陷入昏迷,説明患者的病情在加重,腦出血在增加。但是被告在沒有進入一步複查患者顱內是否繼續出血的情況下,草率使用甘露醇,違反診療規範。因為顱內活動性出血是禁用甘露醇的,這在甘露醇的説明書及相應的藥理説明當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2)沒有及時注射止血藥。根據《臨時醫囑記錄單》顯示下達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醫囑時間為12:22,但是執行醫囑的時間卻為14:10兩者相差了1小時48分,而此時患者已經喪失了自主呼吸,嚴重後果已經釀成,於事無補。但是血凝酶的使用,也正好説明患者顱內繼續出血,也間接説明了院方使用甘露醇違反診療規範及常規。

綜上,代理人認為,被告在患者就診當中,存在過度檢查、不盡謹慎的注意和告知義務及管理不規範等一系列的連環過錯、過失,導致患者在檢查過程當中就陷入昏迷,延誤了確診及搶救時機。在患者陷入昏迷後,又存在偽造、隱匿病歷資料及搶救措施不當等過錯,終至釀成患者死亡的嚴重損害後果。因此,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當中存在嚴重的過失,且該過失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被告應當對患者段某某的死亡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1、鑑定意見書所建議的醫療過失參與度不能作為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

法院僅委託桂林市華源司法鑑定所對被告在段某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司法鑑定,並未委託進行醫療過失參與度進行鑑定,因此,桂林市華源司法鑑定所對擅自醫療過失參與度的鑑定是超出委託範圍的,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鑑定意見書以“患者段某某自身腦出血並破入腦室,病情進展迅速是其疾病轉歸(死亡)的主要因素”為由,建議被告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0-25%,不符合本案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邏輯。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腦出血的患者,醫院應當在四十五分鐘內完成各項檢查,而且腦出血的患者,需要絕對卧牀,避免活動以防止出血量增加,病情加重。本案當中,患者在9:35即到被告急診室就診,在11:08CT掃描出腦出血,11:45陷入昏迷。由此可見,如果被告急診醫生嚴格按照相關診療規範操作,被告完全可以在患者發展到昏迷之間就可以確診並採取相應的診療措施。但是被告急診醫生既沒告知患者腦出血,也沒有采取比如提供活動牀等任何有效措施,避免病情加重,而是放任患者為了檢查,來回走動,又沒提供任何快速檢查的通道,一方面加速了患者病情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耽擱了寶貴的搶救時間。因此,代理人認為,被告的不負責的診療行為是導致患者的病情進展迅速進而轉歸死亡的根本原因。

從鑑定意見書的分析來看,該醫療過失參與度,僅能反映被告方在患者昏迷之後的過失程度,不能反映患者昏迷之前被告的過失程度。

2、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屬於重大過錯,依法應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但是被告在患者段世香的診療過程中不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甚至沒有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導致患者喪失了最佳的搶救時機和生存機會。況且,正如鑑定意見書所陳述,腦出血的死亡率為38-50%,也即腦出血並不必然會直接引起患者死亡,事實上,很多患者經及時、正確、有效的診療後是完全可以康復的。而腦出血的死亡率之所如此高,很重要的原因是相當多的患者都是在昏迷暈倒之後才送醫院搶救的。因此,相比較而言,段某某是在尚未昏迷暈倒之前就到被告急診科就診,如果能得到及時、正確、有效的診療,其生存的概率應當遠遠大於腦出血的死亡率。但是因為被告的一系列的醫療過失行為,無情的剝奪了其生存的機會,因此,被告應當對段某某的死亡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三、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按照城鎮的標準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規定,受害者農村户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本案當中,段某某因家裏田地少,常年在龍勝現場販賣水果。因此,其相應的賠償也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具體如下:

1、死亡賠償金:21243×20=424860元。

2、喪葬費:2846×6=17076元。

3、精神撫慰金:50000元。

4、被扶養人生活費:4878×5÷2=12195元。

5、交通費1000元,雖然其未能提供交通費的發票,但是患者家屬多來往龍勝縣城,協商處理後事,必然發生交通費,

6、誤工費2000元,理由同上,多次來往處理後事,必然產生誤工費損失。

上述金額合計:507131元,全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本案之所以發生,歸根結底,是被告相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草菅人命,在已經初步診斷出患者腦出血的情況下,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也沒有采取適當的醫療措施,在患者病情不斷加重,疼痛難忍再三要求搶救的情況下,仍然沒有給予重視,完全漠視生命,致使患者在檢查完畢之前即陷入昏迷,喪失了搶救時機及生存機會。之後,又採取不符合醫療規範的診療措施,最終導致患者搶救無效死亡。此外,雖然鑑定意見書建議被告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0-25%,但是代理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的醫務人員在初診出患者腦出血之後,仍任由其病情繼續發展,沒有采取任何的醫療措施,也沒有告知患者,其主觀過錯幾乎相當於故意,而這一過錯無關於診療、護理技術,完全是責任心問題。因此,相對於其他的診療、護理技術上的漏診、誤診,本案的性質更加惡劣。而且這一性質的過錯,竟然在對同一患者的診療過程中發生兩次,由此可見,被告在管理方面存在嚴重的不足。基於此,代理人認為,本案當中,不管醫療過失參與度是多少,被告都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否則,不足以體現被告的過錯。同樣也不足以警醒被告,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避免今後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悲劇再重演。因此,請求合議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參考採納。

謝謝!

代理人:XX X 律師事務所

XX X 律師

XX XX 年 XX 月 XX 日

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指的是在醫療過錯糾紛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以幫助醫療糾紛的解決,維護其合法權益。在這個時候,代理律師需要向人民法院及所屬合議庭,書寫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從小編為大家提供的範文中,我們可以得知,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的主要內容是代理意見,即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醫療過錯糾紛代理詞對於醫療過錯案件的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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