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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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以及具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的情形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責任事件的處理規定》第十二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醫療事故責任事件的處理規定》第十三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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