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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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侵權的三要素包括:醫療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係。誤診,即錯誤的診斷。診斷的目的在於確定疾病的本質,並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治療,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轉化。因此把不正確的診斷看作是錯誤的,把不及時、不全面的診斷也同樣看作是錯誤的。誤診即是醫療過錯,誤診後可能存在誤治,導致患者人身損害,也可能因誤診延誤患者的治療,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誤診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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