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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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有哪些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醫療糾紛處置方法。

二、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怎麼辦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門診病人看病時的掛號憑證、病歷小本、處方、收費單、常規化驗單等;住院病人住院時的診斷證明、結賬單、對賬單等。對這些證據材料患方應注意妥善保存,以備日後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糾紛訴訟時使用。

2、及時複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

3、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七條的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存事物進行封存和啟封。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有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5、其他證據:門診病歷資料、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亦要注意保存。

三、提起醫療訴訟要注意什麼問題?

向法院起訴是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尋求的最後一道保障線,也是最有效力的解決糾紛方式。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起訴要注意訴訟時效制度。向法院訴訟,有時效制度,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合法的權益最終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普通時效為兩年,但醫療事故屬於身體受到傷害所需的賠償,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從確定為醫療事故之日起算起。當事人千萬不要在協商、調解和等待中,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起訴要有合適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醫院,主治醫生是代表醫院的職務行為,一般不能作為醫療糾紛案件的被告。

第三,要有合理的賠償請求。賠償的數額應根據法律確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如果超過合理的範圍,漫天要價,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還要承擔額外的。

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最主要的是鑑定結論,如果沒有鑑定結論,要提供或申請法院調取有關病歷資料,並可申請法院進行鑑定。

第五,尊重法院的審理程序和秩序。醫患雙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予以解決。

綜上可知,在遇到醫療事故糾紛時,首先可以和醫療機構或者相應的醫療人員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先找醫療衞生管理部門解決,對解決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找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這些過程之中都必須注意相關證據的保存和提供,這樣才能順利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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