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異地可以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本省異地可以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嗎

本省異地可以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嗎

醫療事故鑑定可以異地管轄。

醫療事故異地鑑定制度,是指醫療事故鑑定由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地以外的地方醫學會組織的制度。其與醫療事故就地鑑定相比,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1,醫療事故異地鑑定仍由地方醫學會組織。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異地鑑定也應遵循這一規定。幾年來,醫學會在組織醫療事故鑑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實證明,它具有醫療事故鑑定所需要的獨特優勢和綜合能力。

2,組織異地鑑定的醫學會,與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機構不存在親疏關係。醫療事故鑑定由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地以外的醫學會組織,這是醫療事故異地鑑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對醫療事故鑑定的公正性持懷疑態度,主要原因在於醫療機構與醫學會的親疏關係上。

3,醫療事故鑑定專家鑑定組由異地專家組成。既然醫療事故鑑定異地進行,專家鑑定組自然也應由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地之外的專家組成。否則,實行醫療事故異地鑑定制度就沒有任何意義。

二、開展異地鑑定需要考慮的問題

1,異地鑑定是否違反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對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及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要交由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市區級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鑑定,省級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同時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從這些規定看,異地鑑定與現行規定並無衝突。

2,異地鑑定是否方便當事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處理醫療事故,除了要做到公開、公平、及時外,還要做到便民。現行醫療事故鑑定體制實行屬地化的原因,是基於患者在居住地就醫,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由當地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對醫患雙方都非常方便。

3,異地鑑定是否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異地鑑定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費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費、住宿費和通訊費。在這三部分費用中,最主要的還是交通費和住宿費。

如果異地鑑定制度安排得當,可以減少上述費用。如抽取鑑定專家的環節,可以在當地醫學會的主持下,從異地鑑定地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這樣,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週期縮短,大大降低醫患雙方的實際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4,異地鑑定是否有利於解決糾紛。目前醫療事故爭議難解決的癥結,在於患方不接受不利於自己的鑑定結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對“當地”專家鑑定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種懷疑基於兩個因素,一是“當地”專家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二是醫療機構在“當地”有一定的影響力。

所以是否有必要進行異地鑑定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實際發生的醫療過錯事件中,正是因為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才會造成最後打官司的結果,做鑑定只是為了更好的劃分責任,這樣醫院就不會再進行責任推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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