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造成的意外傷害屬於醫療事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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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生誤診造成的意外傷害屬於醫療事故嗎

醫生誤診造成的意外傷害屬於醫療事故嗎?

有過錯的誤診才屬於醫療事故。臨牀誤診是指醫生在臨牀醫療工作中因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結論,即醫生在認識疾病過程中期望認識其本質而實際與疾病本質發生了偏離的現象,即醫院喪失了應有的判斷能力,而給患者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

二、誤診是屬於醫療過錯嗎?

1、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2、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典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典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三、臨牀誤診的法律責任

臨牀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綜上所述,誤診的情況有很多種,只有存在過失而造成的誤診才屬於醫療過錯,所以在判定醫療過錯的情況上會考慮是否有過失的行為,如果只是超出了正常的診療範圍那麼就不會構成醫療過錯,反而還會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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