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高空墜物誰負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當下買房裝修已經成為一種必要的生活需求,那麼,裝修時也不可避免會發生一些意外,例如裝修公司高空墜物。那麼,當我們作為這場事件的當事人時,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又或者作為裝修公司,怎樣減少或者避免裝修公司高空墜物這樣的危機時間的發生呢?

裝修公司高空墜物誰負責?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根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換而言之,在高空墜物的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則不完全是一般原則下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法律的這一規定可能讓人們很難理解。畢竟,過錯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在侵權責任體系中舉足輕重。“侵權責任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歸責原則,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最重要的歸責要件,就是對過錯的認定。如果因為當事人的個人過錯造成高空墜物,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確沒有什麼問題。

具體到現實中,還可能存在一種特殊的“過錯”形式,就是因為颳風等客觀因素,造成裝修公司高空墜物侵權事件的發生。如果以不可抗力為由辯護,很難得到法庭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而且,作為高層住户,本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一旦造成意外損害,天氣惡劣等並不是免責理由。不過,如果盡到提醒的義務,相應責任可能隨之減輕。

但是從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傾向於保護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則的。因為對於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損害的人實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舉證確實過於困難。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這既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也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立法的傾向性,那就是保護被侵權人、受害方的權益優先。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像今早這名上海小學生的不幸意外可以減少發生,因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後救濟受害人,損害造成的傷痛還是得自己承擔。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三、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如若身為普通大眾,當我們在不經意間遇到了裝修公司高空墜物這樣的事件時,應該更好的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權益,如若身為裝修公司的領導亦或是員工,在我們裝修的工作過程中,更應該保證工作過程的安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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