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空墜物防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現在法律制度只是解決了生活當中絕大多數的侵權行為,可是如今在大家表面上看來非常簡單的一種高空墜物的行為,在施法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卻面臨着前所未有的複雜性和侷限性。對於這種城市頑疾想要徹底清除的難度還比較大,因此我們能夠做的就是要了解一些有關高空墜物防控措施。

關於高空墜物防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關於高空墜物防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1、警惕高架的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2、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台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3、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户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4、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5、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查看繞行。

6、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8、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二、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户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高空墜物基本都是過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是過失犯罪;故高空墜物是造成後果的才是犯罪,沒有後果的,不能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法律依據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其實都是非常符合實際狀況的,例如我們平時對於那些走過的危房,抬頭髮現上空有容易掉落下來的物品的時候就要注意避開這些區域,自家陽台上的一些物品經常進行檢查等,這都是每個人平時就能做到的,當然,如果我們真的發現了有人有高空拋物的這種惡習,可以直接反映給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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