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 - 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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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 公益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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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




    (一)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



    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環境污染行為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它在環境刑事訴訟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可以説是最為常見的環境刑事訴訟。提起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的原因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1)環境污染行為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



    (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



    (4)走私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



    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的特徵是無論其原因行為為何,都具有污染環境的事實或者有污染環境的危險,都是以污染環境這一事實作為提起環境刑事訴訟的基礎行為。



    (二)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



    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資源破壞行為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的原因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1)非法捕撈水產品;



    (2)非法狩獵;



    (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5)非法佔用農用地;



    (6)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



    (7)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盜伐、濫伐林木;



    (8)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



    (9)非法採伐、毀壞珍稀植物;



    (10)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珍稀植物、珍貴樹木製品、珍稀植物製品。



    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的一個鮮明特質是無論其原因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表現,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它不是直接對環境資源進行了破壞,就是對這種破壞行為提供了某種形式的“幫助”或促進,形成對環境資源的間接破壞。



    (三)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



    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職務原因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這主要是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環境行政機關的職員因環境監管不嚴、玩忽職守,導致重大環境事故發生而設置的環境刑事訴訟。近年來,我國有不少因為環境監管失職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例。



    刑訴法環境污染都包含哪些污染,包含了對環境的各類污染。如不按規定排放廢水、不按規定處理垃圾等等對環境的破壞行為,我國的刑訴法都會予以追究。還將對職務上對環境破壞的個人,予以相應的刑訴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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