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為名譽權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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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滿釋放人員為名譽權起訴可以嗎?

刑滿釋放人員為名譽權起訴可以嗎?

可以,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1、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 釋復放和安置,制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户籍登記。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據此可,侮辱、誹謗他人名譽或人格的,應視為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判斷的標準是: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受害人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捏造事實或散佈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3)受害人是否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4)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損害名譽罪內容:

1、我國《刑法》中有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誹謗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進行,後者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但認定兩者罪的關鍵之處是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反之不認為構成罪。

2、不構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權起訴侵權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對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可以要求其進行精神賠償。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將獲得的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的,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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