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的規定管轄地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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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的規定管轄地是哪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的規定管轄地是哪裏?

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二、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發生名譽權糾紛,可以通過起訴手段解決,首先要確定起訴的法院。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侵犯名譽權的地點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確定為案件的管轄地。對於侵犯的一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道歉、停止損害及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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