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貨銷售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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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貨銷售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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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產品處罰依據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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