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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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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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對於專利侵權責任,我認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並受到保護。其次,專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0年,只有在保護期內專利權人才有獨佔權,如果過了有效期,則該發明創造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實施,也就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了。另外,如果專利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但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包括: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第 2 頁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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