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敲詐勒索想象競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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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罪與敲詐勒索想象競合怎麼處理?

侮辱罪與敲詐勒索想象競合怎麼處理?

侮辱罪與敲詐勒索想象競合應當是按照重罪來進行處罰。想象競合,是指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相同之處在於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有時候侮辱行為和誹謗行為一致,這時兩罪就存在侮辱罪和誹謗罪想象競合,尤其當兩罪的行為有所接近時。

二、想象競合特徵是什麼?

(1)須出於一種犯罪行為。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慣犯,牽連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徵。指次數上表現為一次的實行行為及既遂行為。

(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即一個行為發生造成了數個犯罪結果,這數個犯罪結果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各具獨立之可罰性。但故數個結果作用在同一個對象上,仍為單純一罪,而非想象競合犯。

(3)一個主觀故意,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一罪與數罪的區分。例如:行為人明知用槍支射擊的方法故意殺人,子彈擊中被害人後又射進博物館,損毀了國家級文物的,應認定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損毀文物罪。

處罰對觀念的競合,“按其最重之刑處斷”。其趣旨是,觀念的競合本來是數罪,但是,因為是由一個行為進行的,在科刑上,把它們都包括在數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處斷。關於刑法第54條第1項中“最重之刑”的意義,大審院的判例認為“是指應該適用其數個罪名中規定最重之刑的法條來處斷”,但是,最高裁判所認為,其中“同時也包含着不能輕於其他法條的法定刑的最下限來處斷的趣旨”。作為對“最重之刑”的實質意義的考慮,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確的。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想象競合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如果説同一個行為已經侵犯到了多種罪名。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從重處罰的。如果是侮辱罪和敲詐勒索罪,存在的想象競合行為,應當是需要按照最為嚴重的一種犯罪行為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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