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到現場未動手怎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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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到現場未動手怎麼懲罰?

尋釁滋事罪中到現場未動手怎麼懲罰?

尋釁滋事罪中到現場未動手需要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懲罰的。如果當事人涉嫌尋釁滋事刑事犯罪的,即使沒有動手,人民法院也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規定內容是什麼?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當代的中國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一旦構成的話,即使在現場沒有動手也是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的,通常情況之下,如果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話,對此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懲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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