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算是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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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監視居住並不是在看守所執行,所以監護居住不算羈押期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算是羈押嗎?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羈押是為了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涉及到羈押的問題,首先積壓肯定是在看守所內進行羈押,而不會在指定的住所或者是在自己的住所裏面進行羈押。如果公安機關指定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那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安全,以及為了案件進一步進行破解所採取的一種方式,這是屬於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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