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墜落侵權責任的法律關係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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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可大致分為發生在商場等場所以及住宅小區等,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裁決略有差別。在處理實踐中,當事方協商是更為主要的處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訴諸法律

電梯墜落侵權責任的法律關係如何確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第18條也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侵權責任的“兜底”條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1款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是小區電梯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

同時,電梯屬於特種設備,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各地相繼出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電梯的生產、安裝、檢測、維保等有一系列嚴格要求。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識,在司法裁決中往往會成為歸責依據之一。

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過失,也會承擔一定責任。在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各方比例,是司法處理的重點之一。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電梯墜落侵權問題的話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侵權責任,凡是對他人造成了損害的,只要明確了責任,那麼就會有對應的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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