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誹謗罪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53K

網絡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在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誹謗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網絡誹謗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網絡誹謗嚴重擾亂了正常網絡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大網民的思維習慣。

認定誹謗罪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不存在的事實,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誹謗罪中的“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事實。

2.誹謗罪要求公然誹謗,即必須有散佈的行為。明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仍然散佈的,統一屬於誹謗。

3.誹謗的對象與侮辱罪一樣都是特定的人,“指桑罵槐”能夠推知具體被害人的,同樣屬於誹謗行為。

4.注意區分侮辱罪。誹謗罪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另外,所散佈的事實還必須足以使人信以為真,説某人長“豬腦子”的不是誹謗,而是侮辱。

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網絡誹謗如果達到上述標準,當事人就能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自訴,警方接到報案後也應當予以立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檢察院也可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司法實踐中,對於網絡造謠行為性質進行認定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辦案部門在認知和實際處理中存在分歧,有些辦案機關會僅以被編造信息的轉載、點擊量作為認定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據。還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在初期立案時往往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最終被法院以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定罪處罰。

我國的侮辱誹謗案件的處理中,構成誹謗罪以公然侮辱和虛構事實為基礎,情節嚴重為條件,如果是在構成了犯罪之後,關於誹謗罪的賠償,我國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賠償標準,此時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