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誹謗是侮辱罪的一個構成要件,關於誹謗的法院地管轄,主要為犯罪行為的目的地;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説,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2、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三、誹謗罪與侮辱罪有什麼差異?

1、侮辱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再次,侮辱必須是針對特定的目標和對象進行的。

2、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次則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實,即將所捏造的虛假的足以傷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使公眾廣為周知。再次,誹謗的對象也必須是特定的。

3、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侮辱罪和誹謗罪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犯罪的手段不同,但是這兩種罪名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人,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行為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並以此為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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