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户口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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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户口的區別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户口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所以農村户口與城鎮户口的區別就是賠償標準的不同。不過賠償權利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對於殘疾賠償金的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農村户口與城市户口由於其生活成本的差異,所以對於相關賠償金的認定情況也是有區別的,但農村户口在達到一定的條件下,如在城市生活居住幾年後可以按照城市户口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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