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肖像權第幾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肖像權,姓名權是我們作為人所具備的最最基本的權利,我們擁有使用的權利,但是如果我們的這些基本的權利被別人侵犯了,我們應該及時的為自己的損失尋找辦法,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侵犯肖像權第幾條的內容呢?

關於侵犯肖像權第幾條?

一、 侵犯肖像權法律條文

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的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二、如何算是構成侵犯肖像權

怎樣才算侵犯了別人的肖像權?從嚴格意義上來説,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説,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原因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肖像權對於我們來説,真的是非常隱私的,自己的照片莫名的被別人用於他用真的是非常的討厭,就覺得自己的臉已經世界公佈了一樣,非常的沒有安全感,我國的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對於一些情況如幫別人拍照發出去侵犯肖像權就有不同的程度,如果發出去的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且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的就可以認為是侵犯了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第幾條的問題上述已經做了回答。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等是自己才享有的,如果自己沒有同意,任何人使用都是行不通的,但是侵犯肖像權有沒有上升到刑罰這個層面,所以侵犯肖像權的人一般就對持有肖像權的人進行賠禮道歉,並且給予等同程度的民事賠償既可以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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