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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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方法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方法

1、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2、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為: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一項重要的費用。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年。

(2)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5年。

(4)傷殘係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係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5、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6、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7、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8、交通費和住宿費:

交通和住宿費用,只能在規定範圍內索賠。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委託代理人因就醫轉院治療或來隊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與就醫或處理交通事故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委託代理人一般不超過3人。其費用支出標準一般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人員出差交通費標準。

關於住宿費,外地交通事故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或根據醫療機構意見,受傷的當事人確有必要去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的部分應予計算,但不能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和出差伙食補助。

計算公式為: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住宿時間。

另外,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則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中,重要的一筆賠償便是老人孩子的撫養費。依照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以上就是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相關內容,據此可知人身損害的補償有許許多多的方面,如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等。其中,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來確定,上面都是較為詳細的計算內容。如果你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登錄網站本站進行在線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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