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被扶養人生活費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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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被扶養人生活費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是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遺產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撫養的生活費是當事人在遭受到意外傷害以後,因意外傷害事故而影響到當事人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侵權人要給當事人撫養的這些對象支付生活費,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和遺產繼承之間沒有任何關係,逝者生前沒有債務的,遺產繼承和債務清償也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