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腹中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胎兒腹中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胎兒腹中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胎兒腹中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新生兒出生後就是一個公民,具有一些權力,這是沒錯的。剝奪的是胎中嬰兒作為人的生命健康權。

1、醫療損害是指造成損害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侵害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損害賠償包括患者作為弱勢羣體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為醫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在醫療程序上或者醫療用藥過失給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損害時,在患者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產生的賠償債權債務關係。

二、醫療過錯損害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四)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五)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當代社會關於胎兒的權利方面的爭議是很多的,比如説在一些醫療事故當中,由於醫療工作人員的過錯所導致胎兒死亡,那麼此時是否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的發放,這都是一個爭論的焦點,從目前的我國司法實踐當中來看是可以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