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ofo被撞亡 - 單車公司有責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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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單車平台是否承擔責任?

男孩騎ofo被撞亡 單車公司有責任麼?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 單車平台有可能存在的過錯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單車平台提供了不合格車輛。由於小男孩與單車平台構成的是租賃關係,因租賃導致的事故,如果車輛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按份責任。

如果小學生是從第三方手中取得該車的使用權,那麼從單車使用的授權角度來講,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人,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一個不足12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對傷亡結果當然應基於其先行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二、這起事故給我們帶來哪些警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騎車孩子監護人或需承擔一部分責任。

目前法律對於共享單車平台是否應監管12歲以下兒童騎行並未做強制規定,相關法律目前仍屬於空白。而從實際操作層面,平台主動監管或涉及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本身並無此權限,即便通過身份信息完成監管,但仍存在父母將自己賬户給兒童使用避過監管的可能性。

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方,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事故中涉及的責任主體是複雜的、多方的,既包括單車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單車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監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單位等。

上海道交條例已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即使騎行人滿足了法定的年齡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練度的騎行能力,但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監護人依法必須履行監管責任,家長應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為處於其可控的條件和範圍中。

“因為多種責任主體的疏忽大意,那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過失環環相扣,便釀成了慘劇。”向律師表示,而對於路口施工的施工方而言,其在促進城市發展的同時,應保持施工道路的安全性及可便利通行性,對於施工路段,也應盡到提醒義務,張貼相應的警示標誌提醒過往的車輛注意安全。

由此可見,共享單車是個新事物,除了政府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外,共享單車的運營方也應該加強管理,確保使用方的人身安全。小編認為,男孩騎ofo單車,就同運營方建立了租賃關係,如果經查,單車存在問題造成事故,那麼男孩騎ofo被撞亡 單車公司有責任的。單車公司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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