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確定依據是什麼

產品質量不符合以下要求的都是不合格,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據上述規定可知,無論是因為產品標識不合格導致的產品不合格,還是因為內在質量導致的產品不合格,經營者的行為都屬於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抽查產品不合格怎麼處理?

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

3、公告後經再次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針對各項產品,國家都規定的有質量檢測標準,符合這個標準的質量就是合格的,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質量就不合格,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上市銷售的。抽查過程中發現質量不合格的話,應該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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