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變質最低1000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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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變質最低1000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食品變質最低1000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該規定比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懲罰性賠償和可選擇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換言之,生產者或銷售者一旦觸犯《食品安全法》,其面臨的賠償金額至少為一千元。

二、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

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

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

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我國《食品安全法》當中規定,如果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話,那麼廠家面臨的賠償金額最低為一千元。在一千元的基礎之上,如果還給消費者帶來了其他惡劣影響的話,消費者都是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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