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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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離婚程序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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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台灣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一,台胞一方到台灣法院開出
1、單身證明公證書
2、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以便於核對公證書的真偽。因此,台灣宣誓人到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查詢是否已經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通常約1個月);

涉外婚姻登記都是在大陸配偶户籍地的省會城市(XXX省民政廳),在要去大陸配偶户籍地省會城市登記之前,最好先致電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確認台灣配偶的單身證明是否已經到達(辦理到到達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經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對資料,然後才能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沒到,無法進行登記。

雙方登記所需材料:
1、台灣配偶:
《台胞證》
《台灣身份證》
單身證明公證書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在同一張紙)(注意公證書有有效期)
2、中國(大陸)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證》
雙方合影2寸照片3張(紅底,一般照相館都知道結婚證需要的規格)
注意事項: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對公證書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要到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先核對資料並蓋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記。
2、在中國(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或其指定機關登記結婚。
3、依據中國(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三、結婚證書公證
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書需要公證,之後用來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灣結婚登記,所以這個動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公證書副本經公證處統一轉交給海基會,(辦理到到達需要一個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並回到台灣之後要拿去與海基會核對,拿取副本,在台灣登記結婚時需要用。以上是對台灣離婚程序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知識,望採納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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