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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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移民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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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多久結案

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僅僅意味着被羈押人不用再採用羈押的強制措施,並不等同於案件就撤案了。在這個決定生效後,被羈押人變更強制措施,由羈押改為取保候審。

案件走向通常會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種,案件因證據不充分沒有批捕,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證據充分或出現嫌疑人出逃等情況的,重新報捕;補充偵查的期限最長12個月,經過12個月仍然證據不充分的,辦理撤保手續,案件也就撤銷了。

第二種,檢察院不批捕是認為嫌疑人沒有必要採用羈押方式,那麼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直接提起訴訟建議,這種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處罰的,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判緩刑就不再收押,實刑會重新收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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