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2022年以前超生的二胎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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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2022年以前超生的二胎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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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超生二胎2017年取消撫養費的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徵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徵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於計徵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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