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遷户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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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生遷户口是可以的嗎?

在校生遷户口是可以的嗎?

1、在校生遷户口是可以的,諸如畢業、退學、轉學遷出户口,學校集體户口轉為家庭户口,補辦户口遷移證,户口遷移證過期辦理,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户口申報落户,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户,徵用土地落户等,以上情況都需要辦理户口遷移證。

2、畢業、退學、轉學遷出户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畢業生憑派遣證到保衞處户籍室辦理户口遷出手續;

(2)退學、轉學憑教務處的退學證明或教育廳的轉學證明到保衞處户籍室辦理户口遷出手續;

(3)由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經學生處批准緩遷户口的可暫時不遷出户口,免費代保管2年;

(4)辦理遷移證交工本費。

二、關於遷户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不少考上了大學的公民可能會選擇將自己的户口遷到就讀學校,對於此類學生來説,後期若是畢業、在就讀期間需要轉學等,都需要再次辦理户口遷移手續。在遷移户口時需要提交户口遷移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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