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報名户口所在地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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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報名户口所在地怎麼填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户口簿登記所在地。

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户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但由於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户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户籍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如某考生出生在西安,後來因為考上了南京某大學,並且辦理了户口遷移手續,那麼他的户籍所在地就變成了南京。

只有極個別職位在國考職位表中,因其職位的特殊性,對報考人員的户籍作了要求,少數職位有户籍要求的,需從其規定。

例如,考生小王他的籍貫準確説是湖南,而户籍所在地應該是北京(以報考時的户口所在地為準)。我們經常説“四川人”、“廣東人”、“江西人”,這裏一般説的就是籍貫,而不是説户籍。

1、籍貫:

是指祖居地(祖籍地)或原來籍貫。

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户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2、生源地:

一般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户口所在地。

公務員國考大部分崗位是不限制户口的。《公務員法》第十三條 公務員選拔的基本條件為: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根據崗位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崗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考職位表中的大部分職位,只要符合基本條件和公佈的職位條件,即可申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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