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外地轉户口需要什麼手續 - 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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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外地轉户口需要什麼手續,需要什麼資料,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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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轉户口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户口在外地轉户口需要什麼手續,需要什麼資料,”的解答如下:

跨所遷移入户的:須持遷出地和遷入地户口簿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然後持遷移證號碼和遷入地户口簿、身份證照片一張(黑白大頭照)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户手續;

跨所遷入立户:須先持房產證和住房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微機門牌編號手續,然後持遷出地户口簿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再持遷移證號碼,遷入地房產證或住房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立户手續(借住、臨時房、租賃房及未成年人不得立户)。

以上是外地轉户口需要什麼手續的解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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