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需要帶身份證户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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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要帶身份證户口本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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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帶户口本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需要帶身份證户口本嗎”的解答如下:

對於離婚需要帶户口本嗎的回答如下:

夫妻二人都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下,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一、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  2、户口本  3、結婚

1、申請補辦户口本

本人寫出户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2、到户籍部門開户籍證明

一般是去派出所開户籍證明。本人可向申報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開好了户籍證明之後就可以拿着户籍證明、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就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

【法律條文】: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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