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 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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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 户口所在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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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必須在雙方户口所在地嗎

起訴離婚必須在户口所在地嗎不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在結婚註冊地即户口所在地,或者對方常住地一年以上,這幾個地方都是可以的。但實踐之中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法院都會推薦你去對方目前的居住地法院起訴,即使在住所地起訴,法院也會移送到住所地。但在住所地,有的法院需要臨時居住證。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條件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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