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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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我們在市場經濟下,經常會使用到的協議。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呢?此外,實踐中,合同的一方經常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可能會設定相關的免責條款,那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一、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2、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鑑證、公證等形式。

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於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3、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覆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覆的行為,答覆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覆,有新提議不算答覆,只能構成答覆人的新要約。答覆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二、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之所以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違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而並不是説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現代社會中,合同被廣泛適用,因為它能把合同雙方的約定固定下來,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糾紛的發生。但同時,我們要注意的是對合同內容的約定,因為它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因此,為了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建議您在籤合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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