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無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一、車牌無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車牌無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車牌無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是在書寫無償合同的時候,無償使用人的信息、汽車所有人信息、無償使用的説明、法律依據、違約責任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雙方應當重點就無償使用汽車的情況進行説明,包括在使用過程如果發生問題的認定和賠償情況都必須進行説明。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汽車無償使用合同的內容有:無償使用人的信息、汽車所有人信息、無償使用的説明、法律依據、違約責任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我們國家現在關於合同的使用通常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這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都是享有一定的權利,並且負擔一定的義務,但是也存在着無償的合同,所以在簽訂補償合同的時候,必須要將這方面的問題説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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