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有什麼作用 - 居間合同沒有蓋公章可以生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8.17K

一、公章的作用和重要性

公章有什麼作用?居間合同沒有蓋公章可以生效嗎?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説,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根據企業的業務範圍不同,有的企業可能還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這枚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二、未加蓋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裏,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對於合同生效所要滿足的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包括: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籤宇而不蓋章不是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況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對於居間合同沒有蓋公章可以生效嗎這一問題的回答,綜上可知,如果合同沒有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可確認為有效,但還是建議您在簽訂居間合同時,看清合同條文以及和最終解釋權有關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