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要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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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合同是會通過兩個階段的,分別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會經歷發出要約、制定要約等步驟的。那麼,在要約中是有很多時間規定的。怎麼理解要約生效時間?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怎麼理解要約生效時間?

一、怎麼理解要約生效時間?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到達。

3、承諾也採用到達生效。

二、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一)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二)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説,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三、哪些情況下要約不生效?

合同要約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根據《民法典》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一)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二)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三)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我們知道要約是否生效不僅僅看時間,在很多情況下也是有要約不生效的,很多情況是不可撤銷的,具體內容我們在上文中也都説到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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